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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洪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704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洪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洪万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04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万明,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洪万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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