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04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万明,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洪万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