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4963号原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康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鹏首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3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印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鹏首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九千零一十八元,减半收取五万九千五百零九元,由原告北京北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