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经营者:杨松佳,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杨佳烟酒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