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89号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甘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藏茶坊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城。
法定代表人:汤加彬本院在受理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藏茶坊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