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1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所江苏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梁利勇,局长。
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XX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7年10月18日,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6元,减半收取计1605.3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