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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51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1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所江苏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负责人:梁利勇,局长。

被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XX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7年10月18日,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6元,减半收取计1605.3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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