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9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被告:齐鲁医药有限公司莲池药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40甲4号。
负责人:冯君,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利,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晗,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鲁医药有限公司、齐鲁医药有限公司莲池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齐鲁医药有限公司、齐鲁医药有限公司莲池药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750.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