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27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西路116-1。
法定代表人:陈灵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俊奇,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程冠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润涛、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秀新路东侧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松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润涛、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盐化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传国,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系公司法务。
被告:杭州汽车北站中信摩托配件市场自得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28号(杭州汽车北站中信摩托车配件市场*幢*号)。
经营者:冯玉国,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润涛、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汽车北站中信摩托车配件市场自得电动车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