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36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新盈通电讯店,经营场所英德市英城建设路兴怡居首层第二间,经营者彭国祥。
被告:彭国祥,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英城新盈通电讯店、彭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