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208、1209、1210、1211、1212、1213、1215、1216、1217房。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
再审申请人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斯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4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磊若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服务器反馈页面显示有相应软件的信息,则说明通常情况下被探测服务器上安装了涉案软件。
磊若公司通过Telnet获得的信息,已完成举证责任。
针对一、二审法院指出的21端口反馈信息可以被认为设置或修改的问题,只有服务器控制人才能作此修改,而该信息处于宙斯特公司控制之下,宙斯特公司运行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2.无论宙斯特公司使用的是试用版、个人版还是企业版,均构成著作权侵权,无需磊若公司证明其具体使用的何种版本。
试用期的前提是正版软件,磊若公司提供涉案软件试用下载的时间早已过了。
试用期过期后转化为个人版,个人版是为个人需求打造的,宙斯特公司的属于商业化使用,已经超出个人版许可使用范围,亦构成侵权。
宙斯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有合法来源且在30天试用期内,应承担不利后果。
3.现有证据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为相同软件,无需进一步进行软件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的比对。
据此,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改判支持磊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磊若公司的再审请求和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磊若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宙斯特公司存在侵害磊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磊若公司主张侵权提交的证据是以Telnet软件进行远程登录的反馈信息。
本案请求保护的软件是一款网络服务器FTP软件(FileTransferProtocol,即文件传输协议),用于网站服务器数据传输与交换,执行FTP协议。
FTP程序运行在网络服务器20和21端口。
20端口用于在客户端和服务器间传输数据流,21端口用于传输控制流,且是命令通向FTP服务器的进口端口,通常是FTP的默认登录端口。
根据Telnet命令的基本功能和操作路径,该命令一般会在服务器21端口运行,完成Telnet远程登录程序。
Telnet命令的探测功能,可以使Telnet命令获取远程主机服务器中FTP软件的用户欢迎语,包括FTP软件的名称。
磊若公司以Telnet远程登录网站服务器21端口得到的回馈信息,仅初步证明服务器上存在一款软件,软件名称为Serv-UFTPServerV10.0。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磊若公司请求保护的软件的协议声明和安装提示内容显示:涉案软件30天评估期之后,如果使用软件“个人版”以外的版本,则需要注册;
将原封未改的评估版本赠与任何人,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在未修改情况下分发本软件的评估版本与文���,不需付出任何费用。
由此可见评估期结束后,涉案软件存在“个人版”及之外的所谓“专业版”,“个人版”可以在不注册、不重新安装、不付费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两个版本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功能比前者更为齐全。
本案Telnet测试结果无法明确区分被测试的服务器使用的是软件的哪些功能,因而也就无法区分该服务器使用的是“个人版”还是“专业版”的软件。
至于本案软件最终用户协议是否已经表明“个人版”软件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问题。
磊若公司申诉主张“个人版”是指个人使用的版本,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目前软件行业的经营惯例,将收费软件给予部分时期免费试用和部分版本免费使用的经营模式,均是软件行业的常用经营模式。
前者是通过给予用户短时间的免费体验从而吸引用户购买软件,后者则是通过免费提供低级别的软件服务抢占客户端,吸引用户对高级别的增值服务予以付费。
在该两种模式中,软件提供商均可以通过放弃软件的部分对价,达到其商业目的。
从本案最终用户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清楚表明软件的个人版可以在不注册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以及在30天试用期结束后,该版本区别于个人版的功能将停止运行,却并未表明个人版只能用于朋友、家人及自己旅行时共享文件,而禁止做商业性使用。
故磊若公司主张无论使用哪种版本均构成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磊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磊若软件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