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薇薇),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
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心相印”、“维达”两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村尚达纸业内生产、销售假冒“心相印”和“维达”牌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假冒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共计370箱,标注的销售价格为46520元。
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销毁。
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及情况说明,产品鉴定证明,扣押清单,被查扣的货品照片及造假现场照片,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及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纸制品现场照片,送货单,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