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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1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上旺路60弄6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

上诉人永康市米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某(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初7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米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本案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米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米拉贝尔公司上诉要求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由于该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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