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395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东街6号(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7。
经营者:陈国兵。
被告:陈国兵,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倪伟强,是被告陈国兵的女婿,男,1989年9月19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董铭百货店、陈国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