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0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圣杰皮具经营部。
经营者:刘爱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妮。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圣杰皮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