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72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1966年4月22日生,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乐申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泰冯路东侧蒲州路北侧**幢*单元***室。
经营者:张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乐申美容美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