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75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栋。
被告: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住所地青白江区。
经营者:陈德栋。
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