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3073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