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231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兴达轴承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号。
负责人:叶福平。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兴达轴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