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8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蓝天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陈瑞芳,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盼转,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蓝天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