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6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滨湖路****号。

经营者:王瑛,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海,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新宇光眼镜店、上海豪翔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万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