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44-2746号原告:广州亿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C。
法定代表人:陈亿志。
委托代理人:魏展扬,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骏濠五金商行,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211号五方家居装饰材料广场壹层A区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75。
法定代表人:张祥为。
原告广州亿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骏濠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系列案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亿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亿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6)粤03民初2744-2746号案件受理费每案各2300元,减半收取各计1150元,由广州亿科贸易���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