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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道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427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道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道酒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27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九道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号凤凰山国际名酒文化城B2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2。

经营者吴琼。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道酒水经营部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9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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