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99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惠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阳光小区25幢B座7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飞。
被告:杭州惠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塘航空大厦2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田丹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惠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惠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