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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1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斗文村二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5号北外滩水城九街区商业中心的商铺。

经营者:胡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大统华浦口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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