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98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1幢1号(13-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施吉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赛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