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643号 原告:尹清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集丰发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乡路6号。
经营者:叶明忠。
原告尹清华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集丰发五金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清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尹清华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尹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