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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军与长沙市芙蓉区周成机电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2635号
案件名称王迎军与长沙市芙蓉区周成机电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迎军,长沙市芙蓉区周成机电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635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周成机电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南湖市场。

经营者:周建成。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周成机电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王迎军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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