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14号原告:SEB公司(SEB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埃库利。
法定代表人:铁里?德罗诺瓦?德?拉?图尔?达尔泰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园,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EB公司(SEBS.A.)与被告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公司(SEBS.A.)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EB公司(SEB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