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29号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申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县鑫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范恩茂。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该司法务。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政和县鑫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06××××.4、名称为“一种夹卡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