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76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金贸大道2号南海新都会七楼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W。
法定代表人:林世平。
被告: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贸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6。
法定代表人:林治平。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巴咖饮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贸大道2号南海新都会首层东门D1区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0。
经营者:陈健。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巴咖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