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14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093630-3。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叁陆伍企业管理新塘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塘新谊路。
经营者:朱品,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浏河镇叁陆伍企业管理新塘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