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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22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工业园1号楼三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伟。

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马坡镇马西村沿街门面。

负责人:蔡承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山惠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坡第二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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