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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925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925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508。

法定代表人:赖道坤。

被告:赖道坤,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原告陈志明诉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志明撤回对被告仁寿县时尚代码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斯兰家具有限公司、赖道坤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陈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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