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177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悦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