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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866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86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宪,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王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曲阿翔 审判员  侯 杨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明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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