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7号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
法定代表人:叶清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浪琴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金三角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殷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浪琴游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毅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