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485号 原告:罗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图立雅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祖严。
原告罗劲因与被告深圳市恒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罗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罗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劲撤诉。
因罗劲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劲负担,多预交部分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