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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一
案件名称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慧眼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72187号之一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域咸区Ⅱ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Ⅱ,RoadTown,Tortola,Br。

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JohnHowardBatchelor,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囝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84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84个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将上述84个注册商标变更登记到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三方名下;

3、判令被告撤回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的上述84个注册商标中除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商标外,其余82个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行为。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从恒基伟业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受让了被告100%的股权。

出于商业目的的考量,原告已通过多种方式与被告进行磋商和协议,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84个注册商标。

此后原告委派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明一直不配合作为股东的原告依法妥善对被告开展经营,也不配合办理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以及新任董事的备案。

李明还利用其非法控制被告的地位,拒绝向原告返还84个注册商标及其他财产,拒绝移交被告的经营管理权,损害原告作为唯一股东及84个注册商标实际权益人的权利。

为避免原告资产受到进一步损害,经磋商,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原告为上述84个商标的所有人,被告应按照原告指示办理84个商标返还所需的变更登记,但是被告至今怠于办理。

且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在未告知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国家商标总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拟将84个注册商标中的82个转让予第三方,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所谓的《协议书》,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转让纠纷。

且就本案所涉商标权纠纷,原告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后因原告缺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起诉,此次再诉系滥用诉权。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为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因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书第一段亦明确协议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并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

合同也约定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协议书》是否确系原、被告签订,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商标转让纠纷系本案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影响对管辖权的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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