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273号之一 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新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如皋市兴源缝配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文峰村****/div> 经营者:刘新林,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青鸟缝纫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兴源缝配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