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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3民初21952号
案件名称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1952号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金威大厦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法定代表人:顾振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六路径贝新村156栋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T。

法定代表人:侯伟东。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国旅”系列(包括但不限于第837924、4976159、4976164、4976162)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及与原告有关的任何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800元;

3、被告分别在《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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