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17号之三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赵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禄,男,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连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国,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圆珠式超声波加工刀头”(专利号:ZL200920022989.0)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济南山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