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237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2111号5006号商铺。
经营者:姜志浩。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公司)与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以下简称羣烤鱼餐厅)、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诸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二被告赔偿诸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诸葛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传统膳食开发于一体的现代化餐饮连锁企业,系“诸葛烤鱼”商标的权利人,经调查,羣烤鱼餐厅在商业经营中使用“诸葛烤鱼”标识,侵害了诸葛公司的商标权,三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上为羣烤鱼餐厅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羣烤鱼餐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诸葛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主体为羣烤鱼餐厅,羣烤鱼餐厅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虽然羣烤鱼餐厅的经营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但另一被告三快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两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诸葛公司可以选其中的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羣烤鱼餐厅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城阳区羣诸葛烤鱼餐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