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68247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君,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一心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合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心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