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33号之一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GIANPIETROBELOTT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2号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慧,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丽,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高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30元,共计26930元,由原告圣东尼(上海)针织机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