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91号之一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振、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人人家生鲜生活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孙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甘井子区泉水街道人人家生鲜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