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675号原告:江扬竞,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04015238,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临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一之,上海市。
被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住所地:开曼群岛大开曼群岛乔治镇哈钦斯路克里特广场森特理院2681GT邮箱(P.O.Box2681GT,CenturyYard,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GeorgeTown,GrandCaymanIslands,CaymanIslands.)。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1幢15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天文。
原告江扬竞与被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腾讯控股公司)、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贰网络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所持有的wechatpay.com域名不侵犯被告腾讯控股公司的商标权且该域名归原告合法所有;
2.被告腾讯控股公司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3.被告贰贰网络公司维持该域名归原告合法所有,并就上述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持有wechatpay.com域名,该域名的注册商为被告贰贰网络公司。
2017年5月5日,被告腾讯控股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以下简称亚洲域名中心)提交投诉书,主张原告所持有的涉案域名侵犯其“Wechat”等注册商标,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腾讯控股公司。
2017年5月9日,亚洲域名中心正式启动仲裁程序,向原告发出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被投诉的材料。
2017年7月14日,原告收到亚洲域名中心作出的裁决书,裁定原告将wechatpay.com域名转移给被告腾讯控股公司。
根据被告腾讯控股公司在上述仲裁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腾讯控股公司对“wechatpay”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wechatpay.com域名注册远早于“wechat”商标的注册时间,原告持有并正当使用wechatpay.com域名,没有任何侵害“wechat”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见,原告既未侵犯被告腾讯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不具有恶意,被告腾讯控股公司无任何理由阻碍原告行使其持有wechatpay.com的域名权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此种延迟行为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系确认其持有的wechatpay.com域名不侵犯第18016293、18016299、18016332、18016346号“WeChatPay”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核实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权利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可见,两被告并非被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因此,原告就其纠纷向两被告提起一个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并不符合提起该类诉讼的必要条件,原告起诉两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扬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江扬竞、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