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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潮挚品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5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萝岗区潮挚品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潮挚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潮挚品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萝岗区。

经营者:贺咪娜。

本院在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萝岗区潮挚品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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