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2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志鹏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金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兰,系金志鹏母亲。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志鹏建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其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