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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帮鹏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94号之一
案件名称熊帮鹏与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帮鹏,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4号之一原告:熊帮鹏,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经营者叶景超。

原告熊帮鹏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3××××.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熊帮鹏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帮鹏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帮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熊帮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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