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080号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镇延安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F。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余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W。
法定代表人:顾明辉。
被告: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CenturyYard,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eorgeTown,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香港主要营业点: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00号20楼2003室。
授权代表:潘政民、莫祖权。
被告:深圳市科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龙岗世贸中心C区一楼C176、C183。
经营者:黄小文。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迪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100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