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24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
负责人:曲永刚,经理。
被告:烟台新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娜,经理。
被告:福山区清洋金宝通手机店。
经营者:毕建新。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烟台新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福山区清洋金宝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烟台新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福山区清洋金宝通手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